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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之争打到最高法 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2016-04-26 16:05:27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乔丹”商标权之争打到最高法,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2012年以来坚持维权。

因认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维权,演变成一场诉讼拉锯战,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对簿公堂。此前的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其中10件案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该案未当庭宣判。

一、二审,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迈克尔·乔丹:争议商标易让公众误认相关商品与其相关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法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26日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认为,乔丹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及其对应的拼音容易联想到乔丹,并且基于这种联想,误以为相关商品得到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许可,或有其他特定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根据商标法规定,本案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以往的裁定意见,认为第三人乔丹公司从2000年就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但是一直到2012年迈克尔·乔丹才提出异议。无论再审申请人是知晓商标注册,还是不知晓,但十多年间,第三人已长期使用商标,并产生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第三人的大量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迈克尔·乔丹已不能对这些商标注册以姓名权主张提出争议。

乔丹公司认为,其是依法申请注册,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注册乔丹商标并无明显的恶意,而且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量使用“乔丹”经营业务,并取得巨大成就,建立稳定的商业群体。

乔丹公司认为,在近30年时间里,当其开发出卓有成效的成熟中国市场之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出来拥抱这样的品牌,阻碍其合法商标申请注册,正是乔丹公司的成功激发迈克尔·乔丹注意到乔丹的市场价值。

在各方当事人做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陶凯元宣布庭审结束,并表示因庭审时间有限,各方可在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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