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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者可生一个(2)

2016-03-25 02:59:2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马上就访

  准妈妈新妈妈担心“增加假期”难落实

对于“经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的产假规定,京华时报记者昨天采访了几位准妈妈和新妈妈,绝大多数表示支持、期待。

已经怀孕5个多月的准妈妈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身子比较弱,还有贫血症状,怀孕初期情况还好,可是现在待在空气不流通的地方就经常会出现胸闷气短,自己出门家人都不放心,“想想那些每天要挤公交地铁上下班的准妈妈,真是太危险了。”刘女士说,新妈妈产后哺乳、恢复期也会很辛苦,她很希望到时单位能让自己多休一段时间产假。

刚生下孩子1个多月的王女士也表示,孩子6个月之内是情感培养关键时期,上班造成的母婴分离会影响孩子安全感的建立,她也渴望单位能延长假期。

不过几位准妈妈和新妈妈表示,“增加假期1至3个月”并非强制规定,在各个单位都要讲求效益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能否获得单位同意“很难说”,她们担心这一规定最终难以落到实处。

京华时报记者 马金凤

  政策看点

  1 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者 不论婚前几个娃都可生一个

此次修改细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规定了再婚夫妻再生育和子女病残再生育的条件。

对于再婚夫妻,修正案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而根据此前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此次修改后,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只要再婚后未共同生育过的,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而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还可以再生二孩儿。

对于子女病残家庭,修正案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 生育奖励假取代晚育假 一孩二孩产假均128天

此次修改将晚育假变更为生育奖励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并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需要延长假期的女职工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假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就此次计生条例修改做情况说明时表示,之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生政策,计生条例修改后,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其配偶享受15天陪产假,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外,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可以在128天的产假及生育奖励假之后,再申请1至3个月的假期。

  3 取消晚婚奖励假 婚假增加至10天

此次修改将晚婚奖励假变更为增加假期,天数保持不变。

据介绍,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在做修改说明时表示,此次国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加之,婚假的长短本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也是可以的。但参照其他城市有关规定,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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