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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疫苗案嫌犯曾被判刑 缓刑期仍非法买卖疫苗(2)

2016-03-21 05:03:36      参与评论()人

女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和他的女儿孙某都是药剂师专业出身。自2011年以来,这两个人在没有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网上联系多个地方的100多名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或者是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者是生物制品,并且加价销售给全国各地300多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以及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涉案价值达5.7亿多元。另外在这起事件当中呢,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营的疫苗以及生物制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运输保存,脱离了2到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经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之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由于案情重大,此案已经被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而庞某某、孙某也已经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检查机关。

男主持人:疫苗呢,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接种需要医院和防疫机构。那么这些非法疫苗是怎么流入这些正规机构的呢?本台记者今天采访了山东神食药监局的相关负责人。

朱增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这个从现在我们公布的信息和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向庞某提供疫苗的也都是个人,庞某销售的对象也都是个人,庞某是利用网络,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购销行为。

记者:按照正常的程序,比如说你刚刚说到医院也好,这个疾控中心也好,它们的疫苗应该是由谁来提供的?

朱增法:应当是由疫苗的生产企业,或者是疫苗的流通企业来提供。

记者:就是刚刚你说到,需要具备这样的资质才可以?

朱增法:对对对。

记者: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查处的,目前掌握的情况,这些医院疫苗怎么能从个人的手里面购买呢?

朱增法:这个就是下一步需要调查的重点。从现在个别已经调查出来的情况看,是由个人药品的批发或者经营企业的业务员、经营者从企业套购出来,有这种现象。

记者:这个套购是怎么个套购法呢?

朱增法:这个得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解说: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说明。

记者:对于像疫苗这样的药品在经营上有什么要求没有?比如说经营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比如说他是个体经营是否允许,这块儿关系是什么样子的?

朱增法:经营疫苗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同时,疫苗还是一个专门的资质。一般的药品流通企业还不能经营疫苗,疫苗还有特殊的要求。所以在这个流通企业许可证上,有一个专项,这个特殊的一项标识。

记者:那么作为个体经营者,能够经营买卖这种疫苗吗?

朱增法:个体是严格限制,是绝对不行的,不能经营疫苗。

男主持人:那看了这组报道呢想到这么一句老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我们更想做到这个法网能不能织得更密,能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

女主持人:对,在这件案件当中其实我们看到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尤其呢,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人关注,你看这个案件当中呢,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她曾经因为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男主持人:是累犯。

女主持人:对,是缓期五年执行,然后她这个重操旧业却是在缓刑期间,所以我们不禁要问了,她是怎么做到的?

男主持人:的确有点不可思议了,所以我们在聚焦这个疫苗脱离监管,在体外循环之后是怎么流入这些正规机构的同时,也要可能聚焦这个缓期执行它的监管。

女主持人:所以我们也期待着,在这个及时查清非法疫苗的来源和流向之外,也非常有必要查清和查堵生产和流通销售购销使用等等这一系列环节方面的监管的漏洞,而且呢一定要用这个高效透明严丝合缝的监管措施来阻住这个非法疫苗的这个流通,以免让这个本来还是用于防患未然的疫苗,变成残害生命的毒药。

男主持人:让大家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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