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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监护人挥霍爱心捐赠要处罚(1)

2016-03-12 02:29:45   郑州晚报    参与评论()人

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也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昨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让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尊重慈善事业成为共识。

  按照发言顺序

  个人募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廖华歌 全国人大代表、南阳《躬耕》杂志社副编审

对于个人募捐问题,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应该加入“为求助本人或近亲属而发起募捐活动,相关部门应鉴定其真实性并进行备案后,可以允许其发起个人募捐行为”。

  监护人挥霍爱心捐赠要处罚

王馨 全国人大代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村民

建议增加对于非慈善组织举行募捐捐赠的也要求出具收据,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到民政部门备案等规定。现实中确有监护人代为接受捐赠,有时甚至会出现挥霍捐赠款物的行为,建议慈善法草案应当对此规范。

  建议增加慈善纠纷调解环节

王锋 全国人大代表,风神轮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建议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在做慈善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如果慈善没做好就要吃官司,从基层的角度来讲建议在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前加一个调解环节。

  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钟建英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草案中提到“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相关执行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10万元罚款震慑性不强,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扩大范围,以增加对违反慈善法的处罚力度。

  将慈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体系

崔小田 全国人大代表、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誉校长

慈善教育的内容应该融入各级教育体系中,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培养下一代的慈善意识,教育他们有爱心,做善事。此外,还要利用社区街道等组织机构,对群众进行慈善宣传。

  明确受理条件避免执行推诿

高西庆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可以把受理的条件公开、具体化。 关于管理成本问题,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此外,还应该允许社会公众查询公募情况。

  慈善组织也该有回避机制

李士强 全国人大代表,省工商联副主席、沈丘县李寨村党支部书记

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在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与慈善组织发生关联时,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去年河南慈善救助近10万人次

王战营 全国人大代表,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河南省目前各类慈善总会155个,各类基金会124家,慈善超市等捐赠接收站有500多个。2015年,河南省慈善总会接受善款7.3亿元,支出善款7.1亿元,救助9.8万人次。

建议各级要为慈善管理工作提供切实有力保障,要以贯彻落实慈善法为动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可参照上市公司做法

陈泽民 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农产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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