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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给朋友圈募捐留空间:不保护不限制(1)

2016-03-10 03:26:2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采访。京华时报记者周民摄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采访。京华时报记者周民摄

昨天,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比一审稿、二审稿文本有了很大改进。其中,对于是否 能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动募捐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在朋友圈不特定人群的募捐,慈善法草案不 保护这种行为,但也不给予限制或排斥,对这种行为留出一定发展空间。

  行政摊派募捐或将被禁止

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 名表示,慈善法草案比他曾经看到的一审稿、二审稿文本有了很大改进,反映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开放的民主原则。此次草案第一条规定增加了一句“共享发展成 果”,这句话意义很重大。在发展慈善事业当中,需要对社会财富进行有效调节,慈善是一种财富的调节装置。慈善对贫富差距有着重要调节作用,在公益慈善事业 的发展历史上,慈善事业发达与否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水岭,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社会革命就小一些,比如美国,基本没有发生社会革命。

“有人给我一份工作干,自然不会揭竿而起去造反了。”王名说,现在强调“共享发展成果”,实际上慈善事业的参与是共享经济很重要的机制。

此 次草案中在第三条里把原来定义的“非营利活动”改成“公益活动”。王名指出,慈善法讲的慈善不是狭义的慈善,不是单纯的捐钱,而是更加普遍的社会活动,即 公益慈善。慈善一般讲的是动机,就是捐钱,但公益更强调结果。在后面定义的公益慈善范畴,提出了6个定义,使用的是大慈善概念,这也是具有革命意义的。

  扩大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新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此前,慈善法草案曾两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慈善信托相关规定出现过较大变化。

在 慈善法草案初审稿中,慈善信托为单独一章,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也比较宽泛,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在二审稿中,慈善信托专章有关内容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审稿修改稿则再次将慈善信托单独成一章,但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组 织。

王名表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而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受托人被限定为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草 案对受托人范围的最新规定意味着,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将有更多选择。草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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