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以上因受贿获刑12-15年(1)

2016-02-26 02:03:5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十八大后打老虎获刑一览

十八大后打老虎获刑一览

今年1月有3位原省部级官员宣判。自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已宣判的多达23人。在密集走上审判席的同时,落马官员量刑情况如何?

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最终,他因受贿1379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今年1月宣判的谭栖伟以及去年晚些时候获刑的沈培平、蒋洁敏、李崇禧受贿金额均在千万左右,最终因受贿罪获刑同为12年。据不完全统计,在23位十八大后落马且已获 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中,19人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80%以上因受贿罪获刑12年到15年间。

此前媒体梳理,2012年以前,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官员多被判处死缓,如2011年受贿1022万余元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被判死缓;2012年之后,贪腐金额在 1000万以上不满亿元的官员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如2013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均 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前司法机关对贪腐金额估计不足,在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发展,贪污受贿金额不断上升,刑期有下调趋势。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的规定。

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也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

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可能会从原来5000元的基础上提高,同时涉案数额区间或将扩大。

但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尚未发布,多位法官检察官称,目前对于涉案金额可能在变动范围内且尚在审理期限内的案件,“能等就等”。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焦点

  1 受贿金额悬殊为何刑期相近?

十八大后获刑的23位“老虎”受贿金额从283万到1.3亿不等,受贿千万以上高官所获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间。

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贿110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个多月后获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余元获刑15年,为何在受贿额相差1倍的情况下刑期却相差不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贪污受贿从性质上来说属非暴力犯罪,受贿数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个指数;此外,当数额到一定程度后,刑期不可能会无限增长。

“首先对于贪腐类案件目前的趋势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单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新京报记 者,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死刑与无期徒刑中有死缓作为过渡;但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差距较大,一般无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 15年。

北京某法院一刑庭法官称,涉案金额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基础事实,按此前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过10万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远远超出此标准,因此有期徒刑可考虑的量刑区间就是十一二年到15年,“此前规定的数额多年未变,法官的裁量权很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