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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6)

2016-02-06 13:25:44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二十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十九)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一)深化试点内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鼓励试点地区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可能突破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改革探索,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赋予试点地区相应权限。

(三十二)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的原则,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的试点时,要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以形成改革合力。

(三十三)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四)强化政策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地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五)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务院

2016年2月2日

责任编辑:李天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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