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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016-02-02 04:02:49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宝鸡将禁放烟花爆竹

华商报讯(记者 张超)爆竹声声辞旧岁……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了大家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是为了空气质量,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环保局获悉,春节期间,市区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等路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 限制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提醒,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可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此外,过年期间一旦宝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何地方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此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

宝鸡市公安局11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12369

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17-3206789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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