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规矩”。
2014年,首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在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的同时,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扎紧了依规治党的“制度之笼”。
《法制晚报》记者(微信公众号:观海内参guanhaineican)注意到,中央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在这次清理过程中虽然保留下来,但亟待修改。
规矩三
出台《党内问责条例》
在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时,中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2015年年初的的五次全会,也曾提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2015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
王岐山参加五次全会分组讨论时,还强调:“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应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
此前,党内问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此番提出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意味着原来的“规定”将上升到“条例”层面,强化依纪依规问责。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好的“规矩”,如果得不到遵守,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不仅不能产生应有的作用,反而会损害“规矩”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能讲“面子”而不讲“规矩”。
今年年内《党内问责条例》如能出台,相信那些不“规矩”的官员就“规矩”多了。
文/记者温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