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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元旦实施 非法生育三孩要缴社会抚养费(2)

2015-12-28 04:06:0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上述“老人老办法”的条款,虽然明确了跟过去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如何衔接,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法实施后再“失独”怎么办?此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失去子女并失去生育能力,如何处理?

对此,周美林解释说,“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解读3

“代孕”到底合不合法?

人口与计生法未做规定但“不合规”

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昨日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禁止代孕”条款,对于代孕问题,新法并未涉及。

“禁止代孕”从拟入法,到被删除,其中折射出什么信号?是否表明“代孕”在我国会适度放开?

张春生表示,此前卫生部门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代孕作出了要求。考虑到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因此草案中写入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的这项工作(禁止代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张春生称,新法虽然最终没有写入“禁止代孕”条款,“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解读4

 “三孩”为何不“全国一盘棋”?

保持各地再生育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三孩”为何没有从法律层面统一作出规定,“全国一盘棋”?

“我们曾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中一并予以表述”,张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延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中的争议

昨日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上午分组审议的主题为中医药法草案和拟提请表决事项,可会议间隙,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及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其中的焦点议题:“禁止代孕”条款到底该不该入法?此前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规定,今后怎样衔接?

这两个焦点议题,是12月23日分组审议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的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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