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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起草网络约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民意(2)

2015-10-10 16:50:06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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