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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宝马时速195.2公里 车主被认定全责

2015-06-30 02:13:18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 针对本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南京警方昨天下午再发通告,称肇事宝马车在事发时的速度为195.2km/h,肇事者王季进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死一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近日,3段宝马车闯红灯致人死亡的最新视频曝光,视频清晰记录了6月20日下午1点53分,南京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撞散马自达轿车的全过程。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的司机和乘客两人当场死亡,一辆被撞出租车驾驶员受伤。

针对该事故,南京交警部门在事发当天、次日及23日先后发出3份情况通报,在确定了肇事司机闯红灯引发事故之后,又查明肇事宝马车是抵债所得,同时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肇事司机酒驾、毒驾嫌疑,并否认事后有人顶包。但对于肇事车辆是否存在超速以及当时的行驶速度,警方一直未明确说明。

昨天下午两点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通告还称,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原标题:南京肇事宝马时速195.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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