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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开职工大会(1)

2015-05-29 02:22:4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召开职工大会,裁员后半年内再招人需优先录用被裁人员。此外,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成为工会会员或将有法可依。 

  修订草案规定,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召开职工大会,裁员后半年内再招人需优先录用被裁人员。此外,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成为工会会员或将有法可依。 

时隔13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启动新一轮修订工作。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天召开,关系本市职工切身权益的上述办法的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召开职工大会,裁员后半年内再招人需优先录用被裁人员。此外,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成为工会会员或将有法可依。

  农民工等或可加入工会

修订草案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解读

上述法条如果通过实施,则意味着公司股东、农民工加入工会将有法可依。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解释称,“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长期以来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大量原本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队伍中,还有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因此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职工发展的现实状况。

  裁员需提前向职工说明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还进一步规定,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解读

据介绍,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实际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修订草案特别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提出劳动处理建议、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程序。

而且,企事业单位如何裁员分流、住房公积金及社保如何缴纳调整、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修订草案也做出了须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这些事项今后或须先经职工大会通过才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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