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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 法官称不违法(2)

2015-05-28 05:03:43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2014年9月18日,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滑明亮执行拘留,将滑送至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所管理支队看守所羁押。

2014年10月24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滑明亮”。

同日,新乡市公安局将滑正式逮捕。

新乡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陈宏斌警官告诉记者,滑明亮在本案中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情况,这两点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点。警方调查发现,可以查明的滑明亮及其公司外欠款总额4000万元,其名下的“濮上江南”土地手续被11家企业或个人查封,如果再加上不愿向警方透露情况的债权人,滑明亮的欠债总额可能会更高。由此可见,杨长宇即使替滑明亮将欠裴振林的钱还完,杨长宇也得不到“濮上江南”的土地。从这一点说,不能排除滑明亮与裴振林合谋杨长宇资产的可能。

就在警方紧锣密鼓的侦办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案过程中,杨长宇的律师也将警方对滑明亮刑事立案的情况告知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陈警官透露,目前此案已到检察院的审查公诉环节。

濮阳法院被控非法划强划案外人巨款

“本以为,在我发现‘濮上江南’项目是一个陷阱而终止合作之后,问题也就过去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濮阳市两级法院竟然成了‘骗子”帮手,将我账户上的860万元强行划给了裴振林。”杨长宇气愤地说。

据了解,在杨长宇退出乾元宝业公司,并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还款协议之后,裴振林在明知乾元宝业公司无钱可还的情况下,再度提请法院对乾元宝业公司强制执行。

紧接着,2014年6月1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两份强制执行裁定,决定对乾远宝业公司资产强制执行。同时这两份强制执行裁定书均将杨长宇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并冻结了杨长宇个人账户上的860万元资金。该强制执行裁定书如是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杨长宇*********882账户存款依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解冻。”

杨长宇随即提出异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审查复议的方式支持了一审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将杨长宇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的裁定。

随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警方已对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将杨长宇账上860万元强行划给了裴振林。

“我既没有说过为乾元宝业作担保,也没写过给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不知法院为何在裁定书中直接将我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杨长宇气愤的说。

法官回应:还款协议性质是执行担保

就濮阳市两级法院将案外人杨长宇视为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并将杨长宇巨额资金强行划给裴振林一事,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李凌燕在给记者的回复中强调,还款协议的性质是执行担保。

李凌燕在其文字回复中辩解到,杨长宇在还款协议中承诺的“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偿还裴振林600万元”“乾元公司的剩余借款250万元,杨长宇以保证方式为其提供保证”等内容,其性质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承诺,该承诺经申请执行人裴振林同意,导致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以上事实说明还款协议具有执行担保效力,符合第三人为执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冻结杨长宇两个银行账户的存款860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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