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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1)

2015-05-27 00:05:4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路阳) 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得转学,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保送生不得转学……5月26日,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已就高校转学工作,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范。

今年初,全国211、985重点院校湖南大学被爆一次性接受17名外校研究生转入该校就读,被公众质疑存在“转学腐败”,教育部后介入对湖南大学违规办研究生转学问题进行处理,对湖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克利诫勉谈话,给予湖南大学校长赵跃宇行政警告处分。

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得转学

此次教育部办公厅专门下文,要求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应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通知还列举了10种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及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公示转学学生录取分数

针对高校转学中的信息不透明问题,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按要求,高校要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还要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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