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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荷兰应早日恭送“章公祖师”回家

2015-03-23 16:58:46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肉身坐佛”章公祖师

原标题:评|荷兰应早日恭送“章公祖师”回家

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仍在海外飘零中国文物是国人心中永远的痛,而今旧痛又添了新伤。

近日,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中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为福建20年前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就在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现场探访后不久,荷兰已经突然单方面撤展并运走了这尊佛像。

中国深受文物盗窃、盗掘和非法贩运之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这样的统计,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无论是辗转流浪、终于物归原主的圆明园兔首和鼠首,还是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在美国曾亲历过的恐龙蛋化石追讨,每一次文物在海外的发现,对中国人来说都会是五味杂陈——既欣慰文物的保存完好,却又忧心其归家之难。

不过,就算前路荆棘,中国追回流失文物的决心是坚定的,而且行动上讲究合情、合理、合法。

先且不说到底是不是中国被盗文物,但单单从照片上看,展出佛像底座上“章公六全祖师”的中文大字就明明白白地交代了其祖籍。但一个事实是,这件文物被荷兰租借给匈牙利已经展出了半年之久。更久的是,这件文物早在1996年就到了荷兰私人收藏家手里,这近20年时间中,荷兰都并未就文物最初来源进行彻底的研究核查,反而心安理得地把文物写进了其博物馆展品宣传册。

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伦理守则》中白纸黑字有明确规定,“博物馆不得通过购买、受赠、租借、遗赠或交换等手段获取所有权不明的艺术品;在某一个国家的合法所有权并不是有效证据。”(No object or specimen should be acquired by purchase, gift, loan, bequest, or exchange unless the acquiring museum is satisfied that a valid title is held. Evidence of lawful ownership in a country is not necessarily valid title.)

这就好比即使合法购买了一件赃物,赃物的性质也不能被洗白。

对于流失文物的追回,目前常被用于海外文物追索的多边国际条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两个公约都对被盗文物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归还缔约国做了详细规定。此外,中国政府已经与美国、印度、意大利、埃及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条约。

然而,西方国家主导制定的这些公约仍存在不少漏洞。例如国际公约中规定了文物的溯及力时效,同时对于非缔约国又无法发挥法律作用。拿荷兰来说,2009年才加入“1970公约”,这意味着对1996年私人藏家购买佛像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对于“1995公约”,荷兰议会至今未批准。而且中国和荷兰也没有签订文物归还的双边条约。

面对这样的难题,作为流失文物的最大受害国之一,中国更有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流失文物追索领域国际法律环境的完善与改革,让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记忆不再漂泊。

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文物追索中,即使验明正身了,也并不意味着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然而,就算是国际法有缺陷,世上事说来说去还有一个伦理与道德问题。

就算“章公”佛像失踪经年,就算是转手多次,就算是所谓买卖“手续合法”,也决改换不了原本的那颗中国心。原因很简单,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包括荷兰在内,一个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

“章公”佛像疑点曝光之后,立即在其疑似原籍福建省阳春村引起轰动。为什么一件文物的消息会吸引到远隔万里之外一个小村庄人们的目光?这是因为,这件村民们尊崇的祖先遗骸,并不只是连城的文物价值那么简单,而是一种精神图腾。这个图腾,就是——家。

在中国人眼中,“家”是血脉的延续,是情感的传递,是文化的继承。其实,叶落归根,也是世界上广为接受的一种普世认识,荷兰人恐怕也不例外。

拿“肉身坐像”来说,是把他人的祖先遗骸锁进私人的地下室,还是让其回归故里?答案显而易见。

俗话说,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人们希望,荷兰方面能设身处地地考虑中国村民们的心愿与诉求,配合中方的行动,早日能让人们恭迎“章公祖师”回家。(作者:柳丝编辑:吴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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