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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含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018-05-29 13:02:45  中安在线    参与评论()人

第十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省督学组成省级检查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检查组根据各市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综合市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统筹整合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关键词:安徽师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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