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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3)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出版(3)
2018-05-15 00:48:50 新华网

仲裁庭在考察所涉争端的存在和定性问题时,并未严格遵循国际法上的基本要求,其裁定及其理据均站不住脚。一是未尽责查明菲律宾第1项和第2项诉求所涉事项是否构成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二是对菲律宾第3项至第7项诉求所涉争端的认定缺乏理据。仲裁庭未能证明中菲就菲律宾有关诉求所涉事项存在真实的分歧或争议点;回避逐项适用认定争端存在的标准;篡改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立场,刻意制造中菲之间在海洋权利方面的分歧或争议点。

(四)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就争端解决方式作出的选择及其效力

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之间不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否定中菲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中有关通过谈判方法解决争端的内容为中菲两国创设了权利义务;错误认定中菲已就有关争端诉诸了谈判但未获解决;刻意降低启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门槛。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问题上,中国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端,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强制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4条明确承诺将谈判协商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唯一手段。

(五)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已履行《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

交换意见是第283条规定的强制义务,仲裁庭刻意降低第283条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门槛,错误地将中菲就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的有关磋商作为两国就菲律宾诉求所涉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证据等。

(六)仲裁庭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及《公约》附件七第10条的规定

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并未请求仲裁庭裁定的有关海洋地物的地位,有关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以外区域的“有害捕鱼”行为,有关中国在南海是否享有历史性权利,以及有关中国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海洋权利等事项作出裁定,超越了菲律宾最终诉求,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及《公约》附件七第10条项下的“以争端的主题事项为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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