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三年之后,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出台。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情复杂或是有其他情形的,需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此外,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也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
该法还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包括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法还规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法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期限为二年,2017年5月到期。201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