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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吐槽食堂难吃被拘留?事虽平息 创伤难合(2)

2017-08-21 01:56:54  海外网    参与评论()人

但即便这一帖子符合“虚构事实”的条件,也很难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法律

不如意外的话,涉县公安部门的处理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这一条款,在近年来加大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着多次适用。

2016年2月,泉州某酒店员工唐某从网上拷贝谣言,称泉州市人民医院有一起因H7N9死亡的事件,很快,泉州警方及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证实该消息为谣言,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7年8月8日,青岛市民赵某因自来水中有异味,就发帖称,自来水中加了敌敌畏,造成市民恐慌。目前,赵某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这些案例,无疑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类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依法必须严惩的对象。

但是,张某有关涉县新医院餐厅的吐槽,依照岛叔拥有法学博士的教育背景和在政法大学十年的学习经验来看,还真的没有发现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构成要件

退一步说,如果张某散布的言论谣言侵犯了新医院餐厅的商业信誉,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餐厅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涉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往大了说,如果张某的帖文涉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也只能是刑事法律责任,公安部门作为行政单位是无权处罚的。

欣慰的是,邯郸市公安局工作组在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依法

明确了法律和事实,之后就是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办错事,走错路。

关键词: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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