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贪官死亡3年仍判没收违法所得:定要掘库追赃

2017-07-27 16:36:16  长江网    参与评论()人

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时如何追赃,进行了明确。这五类犯罪中的所得,不论是用于买房子还是投产业,不管如何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以及变得更值钱,都将认定或推定为“违法所得”,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均可以申请予以没收。

一系列法律规章的修改,剑指何处?一句话:尽最大努力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这样一来,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展开,一些贪官“拼得一身剐、赚得子孙福”的最后盼头,也被无情打消了——如果你敢行腐败之事,那么不仅让你生前无法安稳享受腐败所得,更不会让你“牺牲一个、幸福全家”的“小九九”得逞。

有媒体统计,在任润厚之前,已经有10余位涉贪官员在死亡之后,被没收违法所得。这些不因腐败分子“一死了之”的实践,不仅仅是追回了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赃款,也彰显了法治下的“一视同仁”与法律惩戒的威力,更体现了党和国家有贪必反、有腐必肃的鲜明态度,对于腐败行为必将“一竿子插到底”,不会让反腐败成为“烂尾楼”的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支持,坚定了我们赢得反腐败这场斗争的信心。

有句公益广告说:“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同理,“没有利益,也就没有腐败”。

对死亡、外逃的腐败分子没收违法所得,在严打“硕鼠”的同时,挖掉他们储赃的“仓库”,这样注定无利可图的结局,是消灭腐败分子幻想,杜绝“以命换钱”等现象的有效方式;让党员干部不敢贪、不能贪、贪了也白贪,是依法反腐、制度反腐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任润厚贪官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