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题:构筑“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综述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化“三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聚焦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
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力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并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
——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首次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