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限购适用司法拍卖房吗?江苏省高院与南京市各执一词

2017-06-29 10:56:4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记者肖源实习记者孙嘉雨)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日常生活中,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名下的房屋拍卖,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拍卖。在多数情况下,司法拍卖房的最终销售价低于市场价,因此受到不少购房者的青睐。

如今,不少城市都在实行买房限购政策,那么司法拍卖房是否也适用呢?这两天,网络上热传两份文件,一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5月31日签发的,其中规定: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而另一份是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本月7日签发的,其中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为何法院和政府会出示两个截然相反的规定呢?司法拍卖房产到底受不受限购政策影响呢?

网络上流传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内部文件,得到一位内部人士的确认。文件中措辞严厉:个别地方出台文件,要求司法拍卖也要适用住房限购政策,一些法院执行局机械套用,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这一点,严重影响司法拍卖成交率以及司法财产处置工作。文件中认为,司法拍卖是基于公权力行使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中的自主买卖行为,只受法律约束,不受地方性房产限购政策影响。

而发布文件确认司法拍卖房产必须符合政府限购条件,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则明确表示,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与一般市场交易中的自主买卖,没有本质差别。而且,司法拍卖的房产竞买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才能办理转让合同备案和登记手续。

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调解和判决是针对特定事和特定人,人群范围肯定是特定的,司法拍卖面向所有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来。比如,外地人到了南京,南京本地执行限购政策,那他要到这边来参加司法拍卖。如果不具备资格,还参加了司法拍卖,就等同于南京的限购政策形同虚设。”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拍卖中,严禁出现“司法拍卖适用房产限购政策”的提示说明,应当告知竞买人司法拍卖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拒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的一位内部人士称,目前,江苏省高院正在研究协调处理此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