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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拟规定:中医诊所备案即可开设

2017-06-21 11:50:5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起止时间:2017-06-20至2017-07-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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