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大连6月16日电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16日上午开庭,对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盘古氏公司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骗取贷款,被告人吕涛、解洪淋骗购外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17年6月9日上午,杨英、解洪淋、吕涛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审。
2017年6月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三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受郭文贵指使,以虚假的合同、伪造财务报表、伪造印章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依法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使用伪造的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均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吕涛、解洪淋犯骗购外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在单位犯罪中,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购外汇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附加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涛、杨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认罪悔罪;涉案贷款已全部归还,据此,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