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副局长借培训名义组织旅游受处分)
本报讯“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丽萍存在违规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等问题……”端午节前夕,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严防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反弹,内蒙古自治区纪委集中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8人受到严肃处理。
经查,2015年12月,郭丽萍擅自决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借培训名义组织参会人员到桂林漓江、芦笛岩等多个景点参观旅游,并接受企业的宴请;同时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7年5月,郭丽萍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对接受的旅游、宴请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追缴。
通报的其他问题还有:包头市昆都仑区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丁润寿、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交警大队民警郭成平公车私用问题;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树军,锡林郭勒盟医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布和朝鲁违规操办婚宴问题;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林业局哈多河林场书记房国红违规操办乔迁宴问题;通辽市盐业公司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郭丽萍简历
郭丽萍,女,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81.12--1987.01内蒙古旅游外事汽车公司(其间:1983.09--1986.04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财政专业学习)
1987.01--1992.05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1992.05--1998.12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管理处干部
1998.12--2000.09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审计财务处副处长(其间:1999.08--2001.12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9--2004.07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2.08--2004.12在内蒙古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07--2011.11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2011.11--2017.0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2017.0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