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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案答记者问(6)

2017-05-28 09:43:48  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参与评论()人

22点23分许,处警民警进入警车商量要不要给领导打电话,商量的结果是先不打,约40秒后处警人员下车往室内走,源大公司两名员工(仍不是报警人)继续向民警反映情况。

22点25分许,接待室突然传出吵闹声,民警闻讯跑进室内,发现有人受伤、于欢手里拿着刀,民警立刻将刀收缴、将于欢控制住,同时安排打120电话,伤者同伴表示开他们自己车去医院更快。民警随后对现场及证据做了保护和固定。

22点35分许,副班民警带2名辅警赶到现场。副班民警是从家中赶过来,大约在接到电话12分钟左右,这个速度也是比较快的。另外,公司厂区监控录像显示,警车到达现场后未再有任何移动。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于欢案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始于媒体报道,体现了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和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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