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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骗8亿炒股亏4.5亿”主犯判无期 处罚金8亿

2017-05-27 07:20:4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摘要]2002年到2005年,股市恰逢熊市。根据起诉书,到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大川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共造成经济损失4.5亿余元。

商人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合作”,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再审一审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这桩诈骗案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以诈骗罪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此期间,被告人黄乐勤已经服刑完毕。判决后,黄乐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将对该案继续提出申诉。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两金融机构损失4.5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高院此次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2015年8月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的认定。

根据再审一审法院认定的结论,被告人庄大川在介绍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将上述二家金融机购的资金用于炒股、投资和还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再审一审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另一被告人黄乐勤作为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以营业部的名义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出具保证购买国债资金安全的承诺书,后又违法使购买国债资金进入股市、划转资金、融资出具交割单、在询证函上盖章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庄大川完成诈骗行为,其明知庄大川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亦以诈骗罪处罚。

关键词:诈骗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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