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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百吨毒垃圾被倒广西饮用水源区 3被告人获刑(2)

2017-05-13 15:09:48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

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世孟作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决定并指挥运输、倾倒垃圾;被告人唐世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方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驾驶船舶运输并协助倾倒垃圾;被告人黄俊文操作钩机直接将垃圾倾倒到江里,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被告人唐世标、黄俊文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相对较轻,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东莞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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