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简称《规定》)引发关注。外界存有疑问称,是不是自2017年6月1日《规定》实施后,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未经许可均不能再发布新闻?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这其实是有失偏颇的解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了解到,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2005年开始施行。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新的《规定》中提到,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王四新说,根据《规定》,公众账号作为可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之一,需要获得许可。由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即具备通常所说的法人资格,实际上需要取得许可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开设公众账号用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要取得许可;二是新闻单位通过开设公众账号用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要取得许可;三是法人主体开设公众账号用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要取得许可。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对于其他主体开设公众账号,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比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的,就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因此,所谓公众账号未经许可一律禁发新闻显然属于片面解读。
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更多精彩请点击: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