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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撕毁湖北原副省长字画遭刑拘 取保后被监视居住(2)

2017-03-30 09:02:27  澎湃    参与评论()人

“警方又对我进行监视居住。”3月20日,陈艳告诉澎湃新闻,3月18日,新华街派出所又向其出具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她拒绝在这份决定书上签字。

这份汉公(华)刑监字2017第号(未填写编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犯罪嫌疑人陈艳,该局正在侦查陈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由新华街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结束。

陈艳说,她和丈夫的离婚官司正在等待开庭。由于傅某不停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她多次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让她回忆2012年至2016年之间,是否毁坏过公私财物,“遭受家庭暴力,还被一次次调查,我已经身心俱疲”。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介绍,对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能否再被监视居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目前在公安机关的一些实践中,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再进行监视居住,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如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无明文规定,应该视公安机关无此权力。即使公安机关一直是这么做的,这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不停使用公权,可见较为慎重,但是同时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有过度行使公权之嫌疑,因为本案是家庭纠纷引起的小案件,一般在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都可侦查完毕。他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高度,就应当撤销案件。

3月29日,江汉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澎湃新闻证实,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到检察院后,因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所以给陈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因取保候审已满一年,转为对陈艳监视居住,实际上仍是对此案继续侦办的过程。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之中。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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