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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将20个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贿在澳洲买房(5)

2017-03-17 07:39:1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查明,2007年7月,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李科长,给了李科长一个叫“王丽萍”的个人信息及其自己的照片,李科长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过户政科工作人员,为李某甲变造了一张“照片为李某甲提供本人照片,其他信息为王丽萍个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李某甲使用该变造的身份证,于2008年12月6日在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

2011年6月13日,李某甲使用该身份证在中国银行锦州分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并办理现金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后李某甲自行将该变造的身份证销毁。

作案揭秘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包括人民币、澳元、英镑、欧元

除了受贿罪、贪污罪外,法院还认定王俊仁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6000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552105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减去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4307.05元),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安局长三罪并罚判17年罚百万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王俊仁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31澳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俊仁与王某甲共同贪污公款24800元,系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王俊仁与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人民币,系共同犯罪,王俊仁系主犯,李某甲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王俊仁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俊仁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王俊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28万元、651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澳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以受贿罪及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王俊仁的妻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抗诉

原公安局长和女下属也上诉

一审判决后,辽宁凌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凌海市检察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贪污64万元事实中,用借条支出款项,用虚假支出进行平账。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两人明知用虚假支出平账的行为性质,已经与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某甲、梁某某是与王俊仁构成贪污64万元的共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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