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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官员瞒报矿难人数被查 事发煤矿原为政府投资(2)

2017-02-19 03:47:5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这一分级规定,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者,将被定义为“重大事故”。汪玉凯介绍,事故分级不同,处置单位级别乃至问责范围都会相应变化。

在汪玉凯看来,“瞒报”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密切相关。他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往下压”。

为何对3名官员立案调查?

专家称,县级政府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处置主体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处置责任主体,定义为“县级”。汪玉凯称,这一法律定义,正是此次事件中,处置涟源市涉事官员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也联合颁发《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曾表示,对于谎报、瞒报领导干部的追责,除了按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要加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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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多因“死亡指标”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矿难瞒报事件并非个案,且瞒报多与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关。

2013年3月29日,吉林白山市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官方通报称,事故造成29人遇难(3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事故实际遇难36人,7人被瞒报。最终,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被记过,包括其在内的5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理。

2013年7月24日,湖南娄底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矿难,事故致8人死亡、3人轻伤。新化县有关部门没有报告实情,称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死亡3人以下属于一般事故)。后经鉴定,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新化县委书记、县长等16人被追责。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一位负责人称,瞒报事故本身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且影响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使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严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官员瞒报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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