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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原副总吴振芳获刑3年半 其妻被认定共同犯罪(3)

2017-02-15 15:25:5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2012年八九月份,侄子对王志良讲,吴振芳在上海斜土路的房子准备装修。“我知道肯定是吴振芳家要装修让我出钱的意思,所以就告诉侄子,装修费用我们来出,装成什么样让吴振芳他们家人决定,我们付款就行。”王志良承认,给吴振芳家装修一共支付了170万元装修款。

“在结账后,我曾向吴振芳讲过,他家装修170万元的装修款我已经结了。他当时没什么表示,好像就说知道了。”王志良的侄子说。

吴振芳承认,虽然他没和妻子张丽娟说付款的事情,但张丽娟也知道这次装修是王志良负责。“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不用说得太直接。”

【一审获刑3年半,判决详解庭审争议焦点】

东城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吴振芳、张丽娟均已构成受贿罪,检方对其二人的指控成立。吴振芳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张丽娟能如实供述,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以吴振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张丽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中,法院还对于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问题给出综合评判。

关于吴振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吴振芳在中海油炼化公司收购王志良的和邦化学过程中,担任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投委会主任,经王志良请托后,吴振芳同意将收购项目提交到投委会讨论,且吴振芳在投委会上对该收购项目投票赞同,可以认定吴振芳在收购和邦化学过程中有职务便利,且接受王志良的请托为王志良的公司谋取了利益。

关于装修时是否明确由王志良出钱的问题。经查,吴振芳和张丽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王志良侄子的证言均能证实,二被告人明知装修款由王志良支付且接受了。

关于王志良支付装修款后,吴振芳是否有偿还表示的问题。吴振芳、张丽娟在有能力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退还该款项,其行为属于受贿。

关于16万余元机票款是否人情往来的问题。吴振芳作为国企的领导干部,在明知给付方为其支付机票款主观目的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收受王志良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该行为与被告人吴振芳的职务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明显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

关于张丽娟是否共同受贿的问题。张丽娟对吴振芳的职务、吴与王志良的关系、王志良给付装修款的原因均明知,其对于共同收受装修款有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任冲 C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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