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系列专家解读文章之二:以包容性、创新性监管助推新动能
加快培育新动能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兴起,新技术、新应用的不断涌现,我国新动能发展已经初具规模。2016年前三季度,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三新”经济增加值已超过GDP的15%,为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活力。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的改造提升,不仅要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更有赖于监管制度和治理模式的创新。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的《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这一新监管理念贯彻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指明了未来管理和规制新兴经济活动的正确方向,对激发新动能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利好。
一、以开放心态和包容精神面对新产业新业态
一个创新的社会应该抱有随时接受新思想、新事物的开放心态。创新经济学鼻祖熊彼特将创新活动描绘为“创造性破坏”,他认为创新就是不断地打破旧的组织和结构,创造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市场结构。从企业和市场的角度来看,创新往往意味着新兴企业的崛起和传统企业的逐渐衰落;从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创新则意味着打破旧的规则,建立新的制度框架。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以包容精神尝试着学习如何服务和管理新业态、新产业,而是宁愿选择已经习惯了的传统监管方式,不但将抑制新兴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且很难使全社会形成真正的创新文化。因此,我们必须以开放心态和包容精神面对新产业新业态,本着放活新事物、激发新动能的目的,使用新的管理手段,制定新的管理规则,促进新动能快速集聚、健康发展。
在建立新型监管制度和治理模式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好放管结合的原则,实现管和放的有机统一。“放”是不可逆转的总体趋势,“管”则是与之配套的必要条件。“管”不是对新业态和新技术的出现采取“管死”的态度,而是要适应新事物的诞生和其内在客观规律来建立新的游戏规则;而“放”则主要应放开市场准入的壁垒,而不是放弃政府服务和监督的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放了之”。对于很多新兴行业而言,如果不能根据新技术应用和新业态发展的客观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业规则,“放”可能就会导致发展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能懒政、怠政,而是要切实地干一些新行业管理的脏活、累活、技术活,不断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内在规律的学习和把握,敢于承担新事物发展必然会蕴含的一些风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保障。
新的监管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完善。既要坚持规范管理,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对违反基本法律底线的商业化行为,如侵犯个人隐私、利用新技术诈骗等,应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坚决予以制止、依法给予惩罚。但是,对符合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新应用、新业态,即使是触动了一些机构和团体的既得利益,也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应本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制定有利于新事物、新产业发展的监管规则和治理模式,保护和激发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