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无锡市原副市长嵇克俭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嵇克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嵇克俭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嵇克俭利用担任中共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无锡新区管委会主任、无锡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1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415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嵇克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嵇克俭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犯罪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