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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反腐机构改革启动 行政监察法将改为国家监察法(1)

2016-12-31 22:16:28  深读    参与评论()人

今天,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想与大家分享一下中纪委网站对2016年反腐工作的年终报道,一些反腐数据读来令人振奋:2016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33.7万人;追逃908人;追赃23.12亿。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报道中还提到了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三地监察委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启动

2017年元旦一过,全国各地将进入地方“两会时间”。

北京市的“两会时间”也已全体敲定: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12日召开;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14日召开。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本次市人代会将选举新设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什么是监察委员会?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个新反腐机构试点政策出台的前前后后。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思路。

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紧接着,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这个决定做出后,意味着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根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行政监察法将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2016年12月最后一天,中纪委网站刊登了反腐《年终报道》,报道中提到,稳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一项重大的改革?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宪法法律支撑,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保障。试点之后推进改革,自然涉及法律的修改等诸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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