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19日消息,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受贿案,对被告人隋凤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隋凤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凤富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产品推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4.4702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凤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隋凤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