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视觉中国图
对环境污染举报,将能获得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
11月22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出台《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12月1日起对环境污染举报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京津冀地区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发动群众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该办法,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从而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力度。
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根据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
3.垃圾、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2.登陆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nep.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