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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2016-11-07 14:26:49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梁振英:梁颂恒、游蕙祯违反人大释法条文失去议员资格]据香港电台报道,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青年新政的梁颂恒和游蕙祯故意违反誓词、侮辱国家民族,冲击法治,亦引起全国愤怒,他们违反人大释法条文,失去议员资格,不得就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回应释法追溯力的问题时表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将不受人大释法影响;但发生在之前,而又未处理的案件,法院应以释法为准。

人大释法:宣誓无效立失任职资格 不得再次宣誓

据新华社11月7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当天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2次委员长会议6日在北京举行,释法成为焦点。香港一些反对势力暴力对抗,上千人6日冲击中联办,与香港警方爆发冲突。他们的举动遭到香港舆论严厉谴责。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11月6日,香港激进团体发起游行,扬言反对释法。示威者们在中联办外非法聚集,导致交通瘫痪,他们还数次强行冲击警方设立的防线。过程中,组织者内部发生内讧,因带头游行的“香港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一直指挥其他人向前冲,自己却高坐不动,引来他人围攻。

据香港东网报道,今年以来,不断有“本土派”甚至“港独”人士以“支那”形容内地人,不断炒热内地与香港的矛盾,黄台仰就是其中之一。黄台仰曾在网络电台Channel-i直播节目时公然叫嚣“港独”,大唱与“台独”的勾结经历,狂言“我在台湾日日讲‘支那’,那又怎么样?”另外,黄台仰也是今年大年初一爆发的旺角暴乱的指挥者之一,其于2月21日被捕,并被控以参与暴动罪。

全国人大回应“已经二次宣誓的议员会否被剥夺公职”

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日(11月7日)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主持发布会。

何绍仁: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9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9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李主任负责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先生、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网络安全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

香港电台记者:想问李飞主任一个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次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程序会不会变成一个惯例,以后在香港的行动或者香港的情况都会按照这样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动释法,有关“港独”的问题会不会再有其他释法的情况?我们知道除了两位议员之外,还有几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这几位会不会也受到这次释法的影响,他们的公职会不会被剥夺?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李飞主任,刚刚香港电台的第二个问题想补充一下,三位议员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们很想确认这次释法之后有没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议员会不会被剥夺议员的资格?另外,之前行政长官在宣誓的时候,这个情况怎样处理?现在监誓人可以去决定到底议员的誓言是不是真诚的,或者有没有违反的?监誓人的权力会不会太大?谢谢。

中国评论通讯社记者:这个问题想问李飞主任。据我了解,之前全国人大释法一共有四次,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战时提出的,请问第五次全国人大释法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香港“港独”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今天发布会这个桌子快坐不下了,本来我还要请我的副主任张荣顺同志来。所以,我一并回答三个人的问题,还要把时间留给其他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不只是香港这一件事。第一,启动释法的条件和背景,是不是作为常态?你所关心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大家看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现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们讲的“港独”问题,“港独”问题不是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违法,不是一般的政见。它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违法还不是法律问题吗?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现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问题。

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始终是这股反对势力不认同“一国”,以各种所谓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侵蚀基本法,架空人大。你们可以好好看看,这股思潮不是现在出现的,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到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地打出“港独”的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当然,香港回归时这些年轻人还没出生,他怎么能够受那个时候的影响呢?我想这些年轻人就受到了这些人的影响,受到他们的灌输,而且是有组织的灌输。所以,我相信这些年轻人再过若干年以后,也能看到背后挑动他、教唆他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他也会受到教育的。这是就你们讲讲的所谓“港独”问题,这是第二点。

第二个问题,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我说的不完整,许安标主任可能会回答得更权威。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一个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有一个情况,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已经既判终局判决的执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来,“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我带来一本书,是我们修改了立法法以后,法工委国家法室对立法法的逐条解释,这本书第159页,大家可以看,有专门一段讲“释法的效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们听明白没有,没听明白把录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个问题,在这之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我刚才讲了,按照基本法考虑到香港原来的法律制度,只要终审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的可以例外,我已经把问题说明白了。再有,监誓人的权力问题。大家看这次解释第二条最后一款最后一项,对监誓人的职责,根据立法的原意作了阐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权威讲,基本法104条里读不出“监誓人”,我反过来要问他,公职人员的宣誓是不是很庄严的宣誓,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所以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不妨我把这一条再认真学习一下,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就是说,监誓人的职责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宣誓整个程序的规定当中,他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这顺便也要讲一下,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释法草案的时候,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按照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中都对参选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另外,筹委会对上述这些就职人员,当然不限于他们,还有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专门作出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里是这样安排的,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都是行政长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的宪制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那么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就是我们现在解释条文里所讲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这样的人。我想这样的监誓人能够起到监誓的作用,担负起监誓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宣誓,从总统到法官到主要官员到议员,他的宣誓的监誓人必须是非常有权威,很公正,是要严格执法的。

我们这次解释当中,大家可以看到,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让人家通过宣誓。反过来,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关于你们讲到的还有某些人在宣誓当中出现的这种或那种情况,张荣顺副主任在解释条文的说明中也讲到了,在某种情况下因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时出现个别疏漏,当即监誓人就有责任指出来,他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经违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经是无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问题。这个情况我们也考虑进去了,而现实当中也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我想评论个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你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问题,我想按我的记录都回答了。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港澳办: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政权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当天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法)发表谈话。

该发言人说,今天(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该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发言人最后说,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港独”的危害性,珍惜和维护香港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昨天香港激进团体发起游行,扬言反对释法。公然辱华、宣扬“港独”的梁颂恒、游蕙祯带头游行。警方经过多次举旗警告无效之后,被迫施放胡椒喷雾还击,场面极度混乱。

中联办: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遏制“港独”势力

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该负责人说,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不仅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而且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性质和影响十分恶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是正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昨天香港激进团体发起游行,扬言反对释法。公然辱华、宣扬“港独”的梁颂恒、游蕙祯带头游行。警方经过多次举旗警告无效之后,被迫施放胡椒喷雾还击,场面极度混乱。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宪制责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特别是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则对有关宣誓的规定不完备、社会上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并导致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纷止争、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将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

该负责人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有利于维护香港法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经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享有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与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甚至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希望有关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实遵守基本法,自觉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10月12日,“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在宣誓过程中刻意更改誓词,涉辱国“播独”

梁振英:两名辱国议员违反释法条文 不得就任

香港民众抗议“港独”分子辱华:你可以不做中国人,但你不可以这样侮辱中国人!

人大释法“干预”香港司法独立?人大驳斥

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有问题想请问李飞主任,我们关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目前我们也看到香港特区的一些政府官员包括一些立法会议员也出现了这种说法,请问您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这种说法确实像你所说,它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在香港也出现过类似这样的说法。我们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我请大家再读一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讲“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条的规定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我旁边的这位许安标先生,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专家,如果你们需要请教宪法的知识,建议你们有机会让他给你们好好讲一讲。

第二款讲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要看到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只能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同时第三款也讲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为什么这个时候请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条好好读一读。我佩服刚才提问的这两位内地记者,他们虽然是记者,但是他们对基本法的研究胜过香港所谓的法律权威。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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