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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2)

2016-11-05 21:24:57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一起交通事故之后,报纸、电视台、微博、微信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有的媒体还进行了现场网络直播,不知网友从何处推断出了“控制媒体报道”的言论。其次,针对网友所反映的“删帖事件”,也正是因为网上的谣言众多,为了防止谣言扩散带给全社会的不良影响,相关网站的运营方才会对这些谣言进行清理和删除。清理网络谣言。谣言终究是谣言,最终还是要被破除归于尘埃。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谁也不愿意面对一个充满情绪化、散步阴谋论、乌烟瘴气的网络环境。

“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畸轻的处罚?
首先,量罪定刑的事,咱们还是交给法院,警方目前已经根据这起车祸最显著的特点,对涉案嫌疑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根据目前的描述,警方是以交通肇事罪将嫌犯刑事拘留。究竟最终的量刑如何,还要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后定罪。因此仅仅在此就发布处罚畸轻的言论,是太过幼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结合此案的情况,暂时以交通肇事罪对嫌犯进行处理,是在履行严谨科学的法定程序。

应有的理性

一场交通肇事、一个生命离去的悲剧,在网上个别人的谣传炒作中,转化成了一场谣言与真相博弈的拉锯战。出现这种情况,让不少心存正义的网友感到可悲可叹。所幸的是,面对谣言仍然有不少独立思考的网友,发出了自己理性的言论。

“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朋友圈甚至视频直播风靡起来,虚拟的、不用担负法律责任的言论空间被瞬间撑开,现实生活中长久被压抑的最原始人类动物属性,在一个又一个所谓的民意聚集点上爆发,恶狠狠地向它们所谓的不公之处狂吠。这种狂热而又富有传染性的盲从和愤怒,实质上是对公民在最冷静、最客观、最理性的状态下产出的法律,予以赤裸裸的蹂躏和践踏。恶意干涉、制裁别人,擅自公开个人隐私和动辄质疑执法机关或当事人的道德,夸大其词地管窥蠡测以求眼球效应,这些行为应当被全社会所唾弃。

广场上欢呼的那些人群,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他们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理,面对那些不合口味的证据,他们会充耳不闻……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凡是让他们幻灭的,都会成为他们的牺牲品。                 ——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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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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