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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虎栖息地遭破坏 吉林珲春市国土资源局被公诉

2016-11-01 13:58:54  澎湃    参与评论()人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布了2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吉林省两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成为被告。

澎湃新闻获悉,两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吉林省珲春市国土资源局、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分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中朝界河图们江岸禁伐区森林被损毁,致东北虎生存环境破碎化,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被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称,2014年4月起,周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16年1月因病死亡)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珲春市林业局敬信林场116林班20小班-21小班林地中,大面积毁林并非法开采花岗岩矿出售。而该区域,位于中朝界河图们江岸,森林类别为禁伐区、重点公益林区,权属为国有林,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

据珲春市林业局称,测量毁损森林面积5569平方米,此处作为东北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造成东北虎栖息地丧失,生存环境破碎化。经珲春市水利勘查设计队测量,倾倒在图们江的土方量约为3203立方米。因非法采矿导致森林地表遭受永久性破坏,图们江一定程度处于淤堵状态。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珲春市国土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周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6月23日,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回函称,周某某、王某某确实存在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并进行了勘查鉴定。但截至2016年9月,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依法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任何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10月28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因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另据最高检官网消息,10月27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也因洮北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洮北区德顺乡德顺村农民闫某某于2014年5月在洮北区德顺乡洮儿河村10小班林地内,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永久性建筑粮库,改变了1000平方米林地的用途。2014年10月9日洮北区林业局对闫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000元。2014年12月12日,闫某某缴纳了罚款10000元。同年12月16日,该局向闫某某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2014年12月15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但至今遭到破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9日向洮北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闫某某破坏的林地。2016年9月15日洮北区林业局书面回复,称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又对当事人闫某某进行了催告,责令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如果限期内不能恢复原状,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洮北区林业局在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后向闫某某催告履行义务,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恢复林地,导致被闫某某破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

为保护林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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