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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经营管理细则公布:须京人京车大排量(2)

2016-10-08 16:19:16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参与评论()人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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