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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谈网络安全观(2)

2016-09-19 20:34:14  求是    参与评论()人

在国际上,已经发生了多起因网络安全没有同步跟进而导致的重大危害事件,甚至带来了政府倒台。例如,2007年4、5月间,爱沙尼亚遭受全国性网络攻击,攻击的对象包括爱沙尼亚总统和议会网站、政府各部门、各政党、六大新闻机构中的三家、最大两家银行以及通讯公司等,大量网站被迫关闭。2010年伊朗核设施遭受“震网”病毒攻击,导致1000多台离心机瘫痪;“震网”病毒攻击瘫痪物理设施,引起世界震动。2011年社交网络催化的西亚北非“街头革命”,导致多国政府倒台。2015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基础设施遭受到恶意代码攻击,导致大面积地区数小时的停电事故,造成严重社会恐慌,这是一个具有信息战水准的网络攻击事件。这些惨痛的教训所反映的共同问题,就是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没有同步跟进,使得国家政权、基础设施和社会生活面临极大的网络风险。

目前我国网络应用和网络产业发展很快,但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网络安全保障没有同步跟上。因此,要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开发网络信息核心技术,培养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为国民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打造一个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考虑到网络发展的需要,网络安全应当是一种适度安全。适度安全是指与因非法访问、信息失窃、网络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和损害相适应的安全,即安全措施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这是因为采取安全措施是需要成本的,对于危险较小或损害较少的信息系统采取过于严格或过高标准的安全措施,有可能牺牲发展,得不偿失。

四、网络安全与法治: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攻击、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窃密、诈骗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网络谣言、网络低俗信息等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习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法律通过设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政府、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维护正义秩序。网络空间是一个新兴领域,并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发展变化,传统的法律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和现象有待于法律明确规范。因此有必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网民的网络信息行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我国当前要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电子政务法、信息通信法等网络空间基础性法律,依法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五、网络安全与人民: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当前的互联网是一个泛在网、广域网,绝大多数网络基础设施为民用设施,网络的终端延伸到千家万户的电脑上和亿万民众的手机上,网络的应用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整个生命过程中。各个网络之间高度关联,相互依赖,网络犯罪分子或敌对势力可以从互联网的任何一个节点入侵某个特定的计算机或网络实施破坏活动,轻则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利益,重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因此,传统的安全保护方法,如装几个安全设备和安全软件,或者将某个个人或单位重点保护起来,已经无法满足网络安全保障的需要。泛在的网络需要泛在的网络安全维护机制。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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