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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的这位司长,办公室的书柜另有用途(图)(2)

2016-09-09 09:01:30  政知道    参与评论()人

2009年吴喜林出国前,想在富力城买一套房子,但是因为家里经济比较紧张,在跟赵某聊天时他说起这个情况,没多久赵某转给吴喜林150万元,后两人签下借条,签借条的时候吴喜林的儿子在场。赵某说,吴喜林最后也没有还给他这150万元。

赵某称,吴喜林作为合作司司长,对有对外业务的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之所以给吴喜林这些款物,就是想能够和他维持一个好的关系,希望吴喜林能够帮公司促成业务,并且能够在公司遇到问题的时候,通过他的职权影响力来解决问题。

替人消灾的价码

政知道注意到,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大连某集团下属北京承包公司副董事长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事故处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吴喜林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吴喜林称,2006年、2007年左右,中非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要求合作司负责审查对非洲国家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事宜。为了完成任务,他找了很多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商谈,其中包括大连某集团,当时看了他们公司的材料,发现他们的项目有优势,商务部就把该项目列入了允许申请优惠买方信贷份额的名单内。

2008年,这家公司在赤道几内亚承包的一部分住宅建造项目,由于分包商和劳工人员的矛盾,引发了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商务部决定由合作司负责处理。在这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大连某集团负责和合作司联络协调的负责人就是郑某。在处理过程中,郑某找到他,希望让大连某集团只受到通报处分,并表示公司一定会吸取教训。他当时就答应了。因为这次事故是合作司的分管范围,合作司对这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有草拟处理结果的权力。他答应郑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拟给予大连某集团通报处分的决定。郑某称,对这起事故,商务部最终对集团提出了口头警告,对具体承包相关工程的企业通报批评。

合作司处理完大连某集团的事故后,郑某主动对吴喜林说想要表示感谢,之后郑某送给吴喜林150万元。这150万元吴喜林都用于个人开销及购买房子了。

判10年的理由

政知道注意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喜林对检方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没有索取贿赂;赵某的150万元其打了借条,他本意是打算还的;纪委找他谈话时,仅掌握他向赵某借款150万元的线索,他与赵某的其他经济往来均为主动供述,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检方指控吴喜林受贿的金额为387万元,比法院认定的342万元多了45万元。检方指控吴喜林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大连某集团购买房屋,但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这项指控。

法院认为,吴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吴喜林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在对吴喜林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最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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