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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违纪官员另辟发财蹊径最爱用这三招(2)

2016-08-13 12:59:24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3、认股空手套白狼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注意到,一些更狡猾的违纪干部自己不直接经商,而是在管理对象处通过“认股”的方式分红,上演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福建省屏南县原副县长阮思春有一个从小关系密切的商人朋友李某。考虑到李某很多事有求于己,投资李某“稳赚不赔”,他在多次“邀请”下,2007年至2012年投资李某开发的房产项目,共获利40.68万元。

然而,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论何种形式,归根结底,都是企图利用权力、身份或者影响力为自己谋取利益。2015年6月12日,宁德市纪委将屏南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阮思春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阮思春在任屏南县建设局局长、政府副县长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不登记交公。此外,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构成犯罪,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观海记者注意到,更有甚者干脆捏造假身份,堂而皇之做起买卖。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毛绍烈曾善于伪装,表面上衣着朴素,暗地却拥有三个假身份用来开户存钱、购房入股,与他人合伙投资房地产项目、办企业、承包林果场等。

最终,毛绍烈难逃法网,2015年4月1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绍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6种违纪情形将被处分

事实上,党纪中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十八大以来,各级相关部门一直持续加大对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清理工作。

据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此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同时,各地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范围、经商办企业与正常就业的情形界定、不同亲属经商办企业的具体限制等问题都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例如,如重庆就直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此外,中央目前确定的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几个试点省(区、市),均已完成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的动员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提醒:个别党员干部要打消侥幸心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相关部门一直持续加大对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清理工作。但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国纪检监察报》分析认为,制度操作上的客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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