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派出所下月起不再出具14个事项证明
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