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明确,我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7月1日至10月31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条例(草案)》规定,四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这四种情况分别为:黄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洪水、凌水严重漫滩或者河势发生重大变化,威胁堤防、滩区和库区群众安全;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滞洪区。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