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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宏章魏宏两名省部级官员被指干预司法(2)

2016-07-26 10:06:2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朝阳市刘杖子乡东干沟子村是苏宏章的“基层联系点”。在这里,苏宏章曾帮助一个农户解决治病难题,苏的夫人还来到这里,和这家人结下“亲戚”,在当地传为佳话。当时苏有一句名言:“我们的各级党员干部不用说自己是党员,如何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怎么怎么样,最起码要做个好人吧。”

何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为贯彻落实该《决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的第8条明确五种属于不当的插手司法活动和干预个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曾在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采访时表示,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有些领导干部可能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些官员把自己当成“青天”,为了“维护正义”而插手个案;还有些领导干部是则是为了私利。但不管属于以上哪种,都属于不当干预。

《规定》明确,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9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作出处分规定,“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辽宁司法系统有哪些落马官员?

法院:鞍山、大连两市中院院长接连被查

2014年8月12日晚,中纪委网站通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注意到,这也是一月内辽宁省第二个被查处的法院院长。

资料显示,宋景春历任辽宁阜新中院院长、辽阳中院院长,2012年1月9日当选鞍山中院院长。记者发现,早在2013年,举报宋景春贪污腐败、包养情人的帖子已在网上流传,有帖子称,宋景春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整个中院内部的人事任免,大肆收取贿赂等。

2015年2月9日,中纪委通报内容证实了宋景春以上违纪内容。通报称,经查,宋景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人事调动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对抗组织调查。

宋景春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景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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