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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盘点哪些落马官员对抗组织审查 有哪些花样(2)

2016-07-12 08:01:53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那么,在执行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如何把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了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都有啥花样?

串供、转移赃款

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为掩盖多起违纪事实真相,与多人串通,编造虚假还款协议和催款、承诺还款手机短信,统一口径,对抗组织审查。

伪造证据

山西太原市阳曲县委原书记吕荣,当地纪委在已经掌握其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其谈话,希望唤醒其党性观念和党规党纪意识,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但吕荣始终对组织的挽救不以为然,仍心存侥幸、执迷不悟,甚至通过串通造假、转移赃款、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妄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打击报复举报人

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案发前“模拟情景”,研究对策

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透露,有的官员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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